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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市两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摊销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8〕12号
2008-03-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市两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摊销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国税所〔2008〕12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8-03-11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备 注】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本文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信联发〔2007〕15号),现将2007年度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办事处)管理费摊提标准下发给你们(详见附件)。

请各市国税局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摊提分配数额,会同各市办事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管理费具体分摊到仍保留独立法人制的各农村信用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附件:2007年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2007年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

单位:元

单 位计 提 基 数摊提比例摊提金额
合 计29341492291.810.5%146707461.45
杭州5773096540.210.5%28865482.70
宁波4727830139.670.5%23639150.69
温州3047044392.570.5%15235221.96
嘉兴2576430384.300.5%12882151.92
湖州1468588088.590.5%7342940.44
绍兴3757319791.900.5%18786598.96
金华2864098701.650.5%14320493.51
衢州1037377617.160.5%5186888.09
丽水832867280.500.5%4164336.40
台州2485412527.570.5%12427062.64
舟山771426827.690.5%38571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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